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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运动“溜”进百姓家 ——写在第二届冰雪运动会开幕之际

(2)诠释法律条文,这是绝大多数律学作品的主要内容。

传统的中国法理学教材都将法理学看作是诸部门法的基础理论或一般理论,因此主张法理学与诸部门法之间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故而,与自上而下的指导模式不同,实践参与模式在处理法理学与部门法教义学之关系时,所采取的是辩护梯度上升的阶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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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相对于法教义学而言,法理学在实践上是否有用,就成了一个问题。甚至在出现疑难杂症时,也不需要做此种抽象与深奥的哲学思考,而是通过具体的医疗知识、技术与经验的手段进行诊断与治疗的探索。此种科学方法论研究的特征,就是一种关于科学的科学研究,或者说是关于方法的方法论研究,通常被称作科学哲学、知识论或者科学理论。与此相对,法理学则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乃是随着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出现,尤其是随着法律系统的分出而回应法律系统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为什么要一直等到奥斯汀那个时代,法理学才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和分化出来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此时期同时也是现代法律系统作为独立的功能子系统从全社会中分化出来的关键时期。

例如,尽管我们可以在抽象的层面上说任何实践中真正的疑难问题都是由理论问题引发的,但这样说的意义并不是很大。换言之,相对于面向实践的法教义学研究,法理学研究必然是一种超实证的理论研究。随着值班律师制度试点的推进,该制度在职责定位、运行机制和管理等方面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从司法改革的设计来看,值班律师制度归属于辩护制度改革中。从新刑事诉讼法的四个涉及值班律师的条款来看,值班律师具有三项职责: 第一,为认罪认罚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2条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解答法律咨询。[6] 该办法第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了解案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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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值班律师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从而保障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三是保证有效辩护的主要方式在于扩大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范围,而不能依赖值班律师。但遗憾的是,学者们的论证是从需要和意义出发,没有说明其与辩护律师在本质上相同的理论依据,对现有规范为什么要将其与一般辩护人区分、国外类似制度的定位的真实状况也没有正面回答,得出值班律师就是辩护人的结论,尽管笔者是同意的,但是我又认为其结论是简单的,没有解释现有规范与传统援助律师作不同区分的原因,结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首先,从值班律师的分类标准来看,与辩护律师并不矛盾。

各试点地区在这一抽象的指导性条款之下,纷纷探索发布本地的值班律师规范性文件。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参与,能够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这表明,值班律师的职责可以有别于其他辩护律师,但这并不能否认其辩护的性质。告知其案件可能的法律后果。

《试点办法》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是否与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虽然值班律师本质上属于辩护律师,但值班律师的职责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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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顾永忠,李逍遥: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84页。三、国外值班律师的性质和职责 国外值班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其运行时间较长,发展较为完善。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29]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容。(二)加拿大值班律师拥有参加庭审外的所有辩护权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William Brydges(威廉·布里奇斯)诉女王一案中[25],确认了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值班律师的帮助,警察局会联系从事辩护的事务律师电话中心(Defence Solicitor Call Centre, DSC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28]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帮助请求时,律师协会根据当天值班律师表安排值班律师。

[28] 四宫启:日本刑事法律援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李辞译,载顾永忠:《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45页。[9]在值班律师制度研讨会上[10],各方面的专家给予了高度评价。

我国现在设定的值班辩护人的最大特点是在特定地点、特定时间提供辩护性法律帮助。笔者参加过重庆市地方性规范的制订,深切感到,由于国家性规范对值班律师定位的模糊性,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后,地方规范的制定者无法回答值班律师是否是辩护人的问题,更无法回答律师们提出的是否还应当有调查权等问题。

[17]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我们期待立法者或者司法实施文件的制订者以这两个立法根据为基础,将值班律师改名为值班辩护人,并对值班的职责和权利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如值班律师为什么没有调查权,那是因为如果行使调查权,他就要离开值班地点,就已经不是在值班了,而变成别的方式的辩护律师了。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在侦查阶段,任何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免费的值班律师的建议和帮助。

值班律师的职责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符合立法的目的,即值班律师的职责应当定位于在固定的司法机关办公室值班时就能做的事,其职责由国家根据值班这一目的而在立法上设定。同时明确了几个问题:一是在性质上,值班律师不是普通辩护律师,因为该规定明确: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但值班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身份直接影响了值班律师发挥其积极作用。[5] 《意见》第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河南省42家看守所、54家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均已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参与值班律师300多人次。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

周强院长强调:联合司法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英国值班律师不能出庭参与审判,但很显然,这不仅是由其值班律师岗位决定的,还是作为律师的特殊种类决定的,因为事务律师本身不能是出庭律师。同时认为,值班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应当以其在值班的岗位上能够完成为限。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可以预见,在试点结束、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后,值班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会走上一条常态化、正规化之路。

就阅卷权而言,它是值班期间可以行使的权利,也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不可或缺的权利,也只有通过阅卷,值班律师才能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为被追诉人客观分析认罪认罚的利弊得失,协助被追诉人自主选择。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4项规定[32]来看,法律援助应当包括环节性法律帮助。

若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则值班律师无权代理犯罪嫌疑人参加法庭审判。(三)日本将咨询律师与指定辩护律师合称值班律师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从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到侦查、起诉终结、法院审判阶段,日本值班律师都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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